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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5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聲請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對人
巨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烱瑋
債務人
巨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彭烱瑋
債務人
亞樂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游珈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巨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彭烱瑋、亞樂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游珈嫻於113年12月23日共同簽發本票,面額84,730,924元,到期日為114年9月27日。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現積欠其76,230,924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分期買賣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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