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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聲請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兼債務人
黃程
債務人
鼎豐富餐飲有限公司
債務人
雲端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債務人
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黃程
債務人
韓振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雲端食品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5日邀同債務人黃程、鼎豐富餐飲有限公司、韓振庭、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辦理分期付款買賣新臺幣(下同)4,111萬2,000元,約定自113年8月5日開始分36期償還,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1,397萬2,000元(聲請狀記載4,320萬元應為誤繕)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113年9月5日即不為清償,尚欠4,035萬6,000元,依分期付款契約書第四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分期付款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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