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楊澤世
- 原告賴琦廷
- 被告李家宏、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賴琦廷 相 對 人 李家宏 債 務 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8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22年8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12年8月10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用1,500萬元,並簽發同額本票一紙,惟聲請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內湖區 西湖 二 348 954.00 100000分之2915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主要建築材料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852 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6樓 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0層樓房 6層:58.08 陽台:3.90 雨遮:14.20 全部 共有部分:西湖段二小段3857建號,1,3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15 西湖段二小段3863建號,1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59 西湖段二小段3868建號,264.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分之1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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