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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聲請人
賴琦廷
相對人
李家宏
債務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2年8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12年8月10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用1,500萬元,並簽發同額本票一紙,惟聲請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內湖區 西湖  二 348  954.00  100000分之2915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主要建築材料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852 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6樓   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0層樓房 6層:58.08   陽台:3.90 雨遮:14.20  全部   共有部分:西湖段二小段3857建號,1,3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15      西湖段二小段3863建號,1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59      西湖段二小段3868建號,264.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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