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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51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聲請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苔捲起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旻翰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海苔捲起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旻翰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334,5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3月5日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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