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28號
- 抗告人
- 倍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薇靜
- 抗告人
- 吳哲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114年度司票字第1562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陳明曾薇靜是否係抗告人,如是應提出其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2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114年度司票字第1562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陳明曾薇靜是否係抗告人,如是應提出其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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