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倍加能股份有限公司、吳哲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28號 抗 告 人 倍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薇靜 抗 告 人 吳哲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114年度司票 字第1562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陳明曾薇靜是否係抗告人,如是應提出其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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