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4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聲請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亞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奇
相對人
劉依芳

林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本件之發票地在高雄市仁武區、高雄市岡山區,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