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885號
- 聲請人
-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名裕
- 相對人
- 馬海鵬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2188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1年5月30日 3,000,000元 112年5月30日 114年8月18日 CH0000000 2 111年8月20日 3,000,000元 112年7月20日 114年8月18日 CH0000000 3 111年8月20日 6,000,000元 112年7月20日 114年8月18日 CH0000000 4 111年8月24日 6,000,000元 112年7月20日 114年8月18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