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廣泰即廣泰商行、頂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54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廣泰即廣泰商行 頂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雲翰 相 對 人 陳雲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廣泰即廣泰商行、頂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雲翰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 制執行。 相對人陳雲宗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1、 編號2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 附表所示編號1、編號2之請求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2254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9月2日 3,960,000元 2,970,000元 114年4月5日 114年4月6日 2 113年9月2日 3,960,000元 2,970,000元 114年4月5日 11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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