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545號
- 聲請人
- 喬商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慶興
- 相對人
- 鍾雨恬即鍾宜恬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發票日起至到期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2254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3年12月3日 200,000元 114年1月20日 114年1月20日 TH0000000 2 113年12月3日 200,000元 114年4月1日 114年4月1日 TH0000000 3 113年12月3日 235,659元 114年7月1日 114年7月1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