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8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
    紀春梅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643號 聲 請 人 紀春梅 相 對 人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書含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且此規定,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 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597876、CH597877及CH597878之3紙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 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 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惟相對人之營業所在地在新北市新莊區,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