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9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創士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2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創士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重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其如附表一、二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3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2927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5月19日 1,000,000元 327,379元 114年6月22日 114年6月23日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2927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2 109年10月30日 500,000元 26,823元 114年8月1日 11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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