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84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聲請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詹鎮
相對人
艾科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3184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11月15日 3,000,000元 1,640,822元 114年9月15日 114年9月15日 2 113年5月22日 500,000元 113,776元 114年9月15日 114年9月15日 3 113年5月22日 2,000,000元 444,314元 114年9月15日 114年9月15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