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2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95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哲瑋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通知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27日補正,然提出之本票原本之發票日與聲請狀所載不符。故依首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