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阮茂成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者,無從命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等裁定參照)。次按相對人有法定代理 人者,聲請狀應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定有明文。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法院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阮茂成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死亡,聲請人乃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且無從命補正,是聲請人對相對人阮茂成之聲請,應予駁回。次查,聲請人以茂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為另一相對人,惟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阮茂成業已死亡,非正確之法定代理人。本院乃於114年3月25日限期命於文到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27日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故聲請人對相對人茂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及阮茂成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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