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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09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安祥即祥安工程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安祥即祥安工程行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經查,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8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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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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