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詹志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97號 聲 請 人 詹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慕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慕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所簽發票號CH0000000、CH0000000及CH0000000之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情。 二、經查,相對人非票號CH0000000及CH0000000本票之發票人,且票號CH0000000之本票上無相對人之公司章,故難認相對 人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是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 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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