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志超

  • 原告
    卓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856號 聲 請 人 卓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超 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4年6月2日經提示, 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985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3年10月8日 25,339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18 2 113年10月8日 124,661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19 3 113年10月8日 43,121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0 4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1 5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2 6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3 7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4 8 113年10月8日 122,097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32 9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5 10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6 11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7 12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8 13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9 14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30 15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31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