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代理人
- 陳信宏
- 相對人
- 大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廖晉
- 相對人
- 王心楹即王麗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29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356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提存之新臺幣100萬元為擔保,並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290號提存事件受理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提存物返還同意書、印鑑證明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