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劉江海、林堅坤
- 原告浴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列舉式■發支、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 被告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浴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江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堅坤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 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