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王見元
- 原告明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之報酬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先行墊付。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堅坤業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見元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林堅坤業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死亡,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估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 條第5項規定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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