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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見元

  • 原告
    明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之報酬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先行墊付。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 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林堅坤業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見元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林堅坤業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死亡,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估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 條第5項規定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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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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