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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0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銘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豪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林堅坤業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死亡,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估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規定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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