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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28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聲請人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暘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7萬元為擔保金(113年度存字第1254號)對相對人假扣押執行在案(113年度司執全字第329號),因訴訟已終結,為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行使權利等語。

二、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暘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發文日期)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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