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8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聲請人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相對人
張禹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114年度司聲字第389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審 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220元 聲請人原預納裁判費9,910元,嗣因減縮訴之聲明,故訴訟標的價額為117,650元,據以計算應納之裁判費為1,220元,逾該部分之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  總計    1,220元  計算式: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1,220×9/100=1,098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