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3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聲請人
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溥霖
相對人
博立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苡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114年度司聲字第433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審 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19,976元 聲請人原請求金額為15,570,545元,並預納裁判費149,104元,嗣因減縮訴之聲明,故訴訟標的價額為12,265,545元,據以計算應納之裁判費為119,976元,逾該部分之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  總計    119,976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