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方鴻愷

  • 當事人
    王雅珍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王雅珍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送達代收人 曾郁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806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 本文、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查本院民事 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4年2月21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806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並於114年3月3日送達異議人 ,異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生活三個月所需數額為新臺幣(下同)57,744元,而原裁定附表編號3、5之保單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僅56,559元,已難以維持自身生活所必需。又異議人生活仰賴原裁定附表編號3、5之保單給付之滿期保險金以支應生活開銷,且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債權額637,853元相距 甚遠,不符比例原則。復原裁定附表編號3之保單附加醫療 險、健康險、傷害險等12筆附約,是否終止主約影響附約效力等情有待審酌。末以異議人尚有四筆富邦人壽與國泰人壽之壽險保單受臺北地方法院扣押,優先執行前開保單乃造成異議人損害較少之方式,且異議人曾提出以40萬元清償以代替執行原裁定附表編號3、5之保單,惟遭相對人拒絕,為此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終止。前項聲請或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2項定有明定。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之;強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即不許執行法院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應駁回聲明異議(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672號判例、87年度台抗字第236號裁判要旨、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 解釋可資參照)。經查:債權人即相對人前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5月10日雄院高99司執正字第45495號債權憑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就異議人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之保險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經該院民事執行處囑託本院就上揭部分為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業於113年96月26日核發扣押保險契約債 權之執行命令,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此並已函覆扣押在案,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聲明異議 。惟相對人即債權人嗣另於114年4月30日撤回系爭執行事件之聲請,系爭執行事件因而終結等情,有民事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是系爭執行事件對異議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所為強制執行程序足認已因相對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而終結。準此,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既已告終結,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執行法院即不得再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異議人所為異議自屬無據,本院應駁回其所為異議。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康雅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