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字第6號
- 原告
- 簡義軒
- 原告
- 易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啓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董澤瑋
- 被告
- 胡蝶 原住○○市○○區○○街000巷0號1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8日送達原告(並於115年1月29日催請原告繳納),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所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