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張啓勛
- 原告簡義軒、易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胡蝶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字第6號 原 告 簡義軒 易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澤瑋 被 告 胡蝶 原住○○市○○區○○街000巷0號1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8日送達原告(並於115年1月29日催請原告繳納),有送達證書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所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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