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楊忠霖
- 當事人盛灃工程有限公司、大塊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盛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勇 被 告 大塊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2至78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李宜羚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