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6號
- 原告
- 盛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勇
- 被告
- 大塊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2至78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