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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楊忠霖

原告
盛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勇
被告
大塊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2至78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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