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林佑霖、吳金燕
- 原告誼霖鋼架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8號 反訴原告 誼霖鋼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霖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謝佳穎律師 呂宜樺律師 反訴被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複代理人 林秀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74,729,674元,及其中74,658,359元部分自民國113 年10月23日起,其餘71,315元部分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53頁), 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542,1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反訴起訴前一日) 年息 起訴前利息 1 利息 74,658,359元 113年10月23日 114年7月24日 5% 2,812,472元 本金74,729,674元及利息合計 77,542,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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