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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5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菊珍

原告
來源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吉昌
被告
春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樹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18元,該項裁定業於114年8月7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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