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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5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鄭欣怡

上訴人
原告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上訴人
被告
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孝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萬0,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上訴人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29萬5,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均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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