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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5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鄭欣怡

上訴人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被上訴人
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孝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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