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75號
- 原告
- 銓鋐工程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文
- 被告
- 松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11月10日發生效力,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