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林大為
- 法定代理人陳麒鈺
- 原告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張哲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03號 抗 告 人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宇業國際行銷有限 公司) 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麒鈺 抗 告 人 張哲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576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規 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間、114年2月間合法送達 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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