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大為

抗告人
李成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進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29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之抗告準用之。

二、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22963號裁定,係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附送達證書),惟抗告人遲至同年12月9日始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本院收狀戳章日期為準),顯已逾抗告之10日不變期間,是依上開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