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蘇慧詩
- 聲請人
- 代理人(法扶律師)
- 聲請人
- 姜宜君律師
- 相對人
- 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玢
上列當事人間資遣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情,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信屬實。復查其本案訴訟,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