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江宇萱
- 原告郭宏欽
- 被告玉衡鈦金屬有限公司法人、鍾博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6號聲 請 人 郭宏欽 代 理 人 彭珮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玉衡鈦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宇萱 相 對 人 鍾博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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