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絲鈺雲

聲請人
林怡芳
聲請人
代理人(法扶律師) 謝政義律師
相對人
立達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智博
相對人
億可國際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肇水

上列當事人間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請求訴訟救助,業經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為證,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