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 聲請人
- 林怡芳
- 聲請人
- 代理人(法扶律師) 謝政義律師
- 相對人
- 立達欣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智博
- 相對人
- 億可國際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肇水
上列當事人間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請求訴訟救助,業經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為證,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