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林昌義
- 當事人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9號 抗 告 人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來納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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