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謝佳純

聲請人
林莞錚
聲請人
張家慧
共同代理人
李宗穎律師
共同代理人
羅聖鈞律師
相對人
王連生
相對人
李奇銘
相對人
元鵬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競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114年度補字第90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且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以為釋明,惟上開資料核並不足以認其手術須自費支出達新臺幣120萬元,不足以釋明其等現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等聲請訴訟救助,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聲請人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