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楊忠霖
- 被告林怡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 債 務 人 林怡妏 代 理 人 賴曉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林怡妏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6號卷(下稱調 解卷)第7至8頁】、民國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解卷第9至11頁、本院卷第38頁)、薪資明細表(調解卷第12頁 )、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結果(調解卷第13至15頁) 、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調解卷第16頁、本院卷第326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未清償債務暨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信用卡資料明細/債權轉讓資料明細(調解卷第36至37頁)、郵局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明細(本院卷第40至268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短期票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短期票券 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270至278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280至283頁)、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夫林俊松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112至113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鄰長聘書、存摺明細(本院卷第290至306頁)為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卷第51頁)、三商美邦、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相關資料(本院卷第284至288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59歲,居住在臺北市北投區,自陳每月收入約3萬8千元(調解卷第6頁反面),核與上開事證大致 相符。又依11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萬379元 之1.2倍即2萬4,4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其必要生 活費用及尚須分擔丈夫扶養費每月7,860元(調解卷第6頁反面),合計每月支出3萬2,315元,每月僅餘5,685元可 供還款(至債務人陳報提供予婆婆林紀英每月5,895元扶 養費部分,因債務人對其並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非屬必要支出,應予剔除)。再衡以其名下除三商美邦、全球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共3,551元(本院卷第284、288頁)外 ,別無其他財產(調解卷第9頁),相較債務人所陳報債 務總額已達343萬4,349元(調解卷第6頁),經綜合評估 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上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怡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