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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高御庭

債務人
鄭智宏
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債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
3.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11年9月至113年9月間有無處分債務
  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
  割之情事?如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所繼
  承遺產之目錄,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如完稅或免
  稅證明)。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但繼承是在聲
  請更生前2年內(含聲請調解或更生起迄今)開始(即被繼承
  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者,也請陳報上開繼承事項,另請一
  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
5.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
  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
  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
  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
  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行使擔
  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
  權人清冊。
6.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
  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9月起迄今之內
  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
  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若因資料過多遭銀行彙整,請向銀行另
  行申請彙整區間之交易明細。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1年9
  月起迄今各筆金額超過10,000元之收入/支出交易原因(可以
  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7.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及自111年9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
  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投
  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8.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縱無
  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自111年9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
  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
  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現
  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11年9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
   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
   、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
   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
   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
   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
   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11.債務人自陳目前以駕駛計程車維生,然據債務人之勞保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債務人於113年9月18日起於淡水汽車
   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請說明債務人目前之工作內容為何
12.請提出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並據實陳報現是否仍有駕駛計
   程車營業,如有,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
   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
   。並提出111年9月起迄今,債務人駕駛計程車之營業日報表
   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若未能提出上開資料
   ,仍需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個月,紀錄上開內容,並
   以每月為單位,完成後按月提出於本院。
13.債務人是否有兼任義勇警察?若有,請陳報在何單位兼任。
14.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5.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1年9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
   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
   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
   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
17.說明債務人之父親目前居住於何處,並提出債務人父親之家
   族系統表,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陳報債務人父親及所有扶養義務人有
   無工作或其他收入,若有,請提出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
   或薪資單影本)影本;並說明債務人父親之所有扶養義務人
   (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父親之扶養
   費用,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8.請債務人確認臺灣銀行、謝忠宏是否為其債權人?如是,請
   說明債權數額為多少?係有擔保或無擔保之債權?若為有擔
   保債權,提供之擔保物為何?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
   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19.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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