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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黃瀞儀

  • 被告
    徐麗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4號 債 務 人 徐麗群 代 理 人 洪旻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3,515元【計算式:[(6+1)×43×15]-1 ,000元=3,515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宋姿萱 附件: 一、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惟目前狀態登載為「毀諾」。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當時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日期、分期付款期數、利率、每期應還款金額、毀諾時點、毀諾時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詳實敘明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三、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即民國114年5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從事工作為何?是否仍擔任計程車司機?每月收入是否如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50號卷第22頁)所載每月約30,000元?並提供相關證據,如收入切結書、匯款紀錄等。另請說明除了上開固定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除領有老人補助(並請說明現領數額,提出相關證據如匯款證明等)外,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12 年5月9日起,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至本裁定送 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六、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5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七、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如保險公司所出具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勿以執行法院執行時之陳報狀代替),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另就公會核發查詢結果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八、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有無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九、請人於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 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十、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十一、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第四點所載每月必要費用為39,000元(伙食費9,000元、手機電信費1,600元、租屋費26,000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日用品400元)?若是,則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即臺北市政府所公告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之1.2倍24,455元),請說明: ㈠依聲請人於所提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上所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張加慶事務所公證書正本之住宅租賃契約,請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又若僅有聲請人獨自一人居住,然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所統計全國行政租金統計(民國114年3月),臺北市士林區獨立套房或分租雅房(屋齡不分類)部分,每月約為11,000元至16,000元或6,500元至11,000元,則請說明有何需租賃一房屋 至26,000元之必要。 ㈡若每月必要支出仍有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即臺北市政府所公告114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之1.2倍24,455元)之必要,則請提出目前每月 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 ㈢抑或「目前」之必要支出選擇依聲請人居住地(臺北市士林區)之臺北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 算計算每月必要支出(即臺北市政府所公告114年度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24,455元)? 十二、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三、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載明,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約為39,000元,共計為36,402元,惟以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36,000元(計算式:薪資30,000元+老人補助6,000元=36,000元) 以觀,明顯入不敷出。聲請人應說明如何支應逾收入部分之支出?或有其他額外收入? 十四、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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