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 債務人
- 洪芷婷(原名:洪子婷)
- 代理人
- 賴曉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務人洪芷婷(原名:洪子婷)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七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15號卷(下稱調解卷)第7至8頁、本院卷第50至63頁】、民國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解卷第9至13頁、本院卷第64至66頁)、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查詢(調解卷第14至18頁)、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調解卷第19至20頁)、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68至78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短期票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80至96頁)、證券帳戶存摺庫存資料(本院卷第98至108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110至119頁),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卷第4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6月11日保費資字第11413344890號函(本院卷第22至26頁)、臺北市社會局114年6月4日北市社助字第1143095915號函(本院卷第30頁)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8日南壽保單字第1140043497號函暨所附保單相關資料(本院卷第128至142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46歲,居住在臺北市北投區,自陳每月平均收入約6萬元(本院卷第49頁),核與上開事證大致相符。又依11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萬379元之1.2倍即2萬4,455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及尚需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2萬4,455元、父親洪定欽扶養費用2,558元【計算式(2萬4,455元-勞保老年年金1萬4,224元)/4人,本院卷第23、48頁】、母親洪秋雲扶養費用3,842元【計算式(2萬4,455元-勞保老年年金9,089元)/4人,本院卷第23、48頁】,合計每月支出5萬5,310元,每月僅餘4,690元可供還款。再衡以其名下除市值共11萬6,299元股票(本院卷第100、106頁)、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6萬9,576元(本院卷第130頁)及國泰、富邦人壽保單(債務人未陳報解約金,經本院函詢保險公司亦未回覆)外,別無其他財產(調解卷第9頁),相較債務人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155萬8,732元(調解卷第6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上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