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 債務人
- 柯玉珊
- 代理人
- 胡賓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柯玉珊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項、第16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本院卷第7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司消債調卷第12-14頁)、民國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司消債調卷第20-22頁、本院卷第90-94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司消債調卷第57頁、本院卷第96頁)、郵局及銀行之存摺封面、內頁明細(本院卷第98-112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124-126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本院卷第114-115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卷第116-117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118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20-121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22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7月24日保費資字第1141346540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36-37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42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7月22日北市社助字第1143122522號函(本院卷44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7月25日北市都企字第1143054967號函(本院卷第46頁)、士林區公所114年7月22日北市士社字第1146015674號函(本院卷第48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7月29日國署住字第1140083759號函(本院卷第50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4年7月24日住都字第1140026264號函(本院卷第52頁)、收入證明切結書(本院卷第128頁)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債務人現年48歲(本院卷第70頁),目前於小吃店工作,每月實領薪資為4萬元(本院卷第128頁)。債務人雖主張與其他3名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母親柯游麗鳳,故債務人每月尚需支出扶養費5,000元,惟柯游麗鳳設籍於新北市板橋區,其於112年、113年獲有多筆收入,所得額合計為42萬5,272元(計算式:28萬7,089元+13萬8,183元=42萬5,272元),此有柯游麗鳳之戶籍謄本、112年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卷可參(本院卷第134頁、第138-146頁),是柯游麗鳳於112年至113年期間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萬7,720元(計算式:42萬5,272元÷24月=1萬7,720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另柯游麗鳳每月尚領有老人年金3,000多元,此經債務人陳明在卷(本院卷第67頁),則柯游麗鳳之平均每月收入達2萬720元(計算式:1萬7,720元+3,000元=2萬720元),而較11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900元之1.2倍即2萬280元超出440元(計算式:2萬720元-1萬6,900元×1.2=440元),難認柯游麗鳳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故債務人主張需支付柯游麗鳳扶養費部分,自不應納入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基上,債務人現居於新北市淡水區(本院卷第66頁),依11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必要生活費用,債務人平均每月僅餘1萬9,720元可供還款(計算式:4萬元-2萬280元=1萬9,720元)。而債務人名下雖有光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8股(本院卷第64頁)。惟債務人陳報其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達190萬8,408元(司消債調卷第9-10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故債務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