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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楊忠霖

債務人
鄭鍾雄(原名:鄭鍾輝)
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4,160元【計算式:(7+1)×43×15-1,000=4,16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
  LR1)。
⒉提出債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⒋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⒌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車號000-0000、1323-EX)行照影本。又
  請檢附資料說明聲請狀所載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合迪股份有
  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
  種類為「車貸」部分,發生原因為何?是否為有擔保債權,如
  是,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
  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民國112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⒎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及自112年3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
  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⒏債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
  包含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
  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
  陳報本院。
⒐說明債務人擔任天元顧問有限公司董事之原因,是否投資該公
  司、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
  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該公司最
  新變更登記事項表、114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請以股東或董事長身分申請)。
⒑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固定獎金、
  津貼、補助?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如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
  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
  額。
⒒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兒童
  生活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老人津貼、或其他任何社會
  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⒓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⒔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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