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 債務人
- 鄭鍾雄(原名:鄭鍾輝)
- 代理人
- 姜俐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4,160元【計算式:(7+1)×43×15-1,000=4,16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 LR1)。 ⒉提出債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⒋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⒌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車號000-0000、1323-EX)行照影本。又 請檢附資料說明聲請狀所載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合迪股份有 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 種類為「車貸」部分,發生原因為何?是否為有擔保債權,如 是,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 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民國112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⒎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及自112年3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 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⒏債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 包含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 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 陳報本院。 ⒐說明債務人擔任天元顧問有限公司董事之原因,是否投資該公 司、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 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該公司最 新變更登記事項表、114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請以股東或董事長身分申請)。 ⒑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固定獎金、 津貼、補助?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如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 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 額。 ⒒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兒童 生活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老人津貼、或其他任何社會 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⒓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⒔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