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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蘇怡文

  • 當事人
    蔡根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 債 務 人 蔡根木 代 理 人 雷宇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根木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 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前置調解不成立,嗣向本院聲請清算。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本院卷第26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276-279頁)、民 國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第280-284頁)、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本院卷第286頁)、郵局、銀行之交易明細(本院卷 第292-302、322-332、352-374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314-315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本院卷第304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卷第306頁)、投資人短 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308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 細表(本院卷第310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 院卷第312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7月17日保費資字 第11413437350號函(本院卷第88-89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94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7月14日北市社助字第1143118971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96-98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7月16日北市都 企字第1143052340號函(本院卷第102頁)、臺北市士林區 公所114年7月11日北市士社字第1146014947號函(本院卷第100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4年7月15日住都字第1140024367號函(本院卷第106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 年7月16日國署住字第1140077817號函(本院卷第104頁)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債務人現年76歲(本院卷268頁),居住於臺北市士 林區(本院卷第264、270頁),目前每月除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5,095元、中低老人生活津貼8,329元以及打臨時工獲有3,000元至4,000元外,並無其餘 收入(本院卷第88-89、96-98、100、342頁),而依114年 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4,455元計算債 務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債務人每月僅餘2,969元可供還 款(計算式:1萬5,095元+8,329元+4,000元-2萬4,455元=2,969元)。又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惟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所積 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之本金及利息總額已達732萬6,2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靖芸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之本金及利息(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萬4,388元 本院卷第158-162頁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萬1,012元 本院卷第150-152頁 60萬6,736元 本院卷第238、242頁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萬3,300元 本院卷第216-217頁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萬8,907元 本院卷第200頁 5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萬2,962元 本院卷第202-204頁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萬1,453元 本院卷第190-192頁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萬1,550元 本院卷第130-131頁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萬7,158元 本院卷第138-140頁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80萬7,101元 本院卷第124頁 10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萬1,972元 本院卷第19-20、172頁 11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萬3,131元 本院卷第178-182頁 12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萬4,278元 本院卷第142-144頁 13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5萬2,260元 本院卷第250-252頁 合計 732萬6,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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