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蘇怡文
- 當事人蔡正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蔡正一 代 理 人 張韶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正一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 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前置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三、經查: ㈠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本院卷第14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150-153頁)、民國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第50-54、154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本院卷第56頁)、郵局、銀行之交易明細(本院卷第70-97、180-208、232-252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172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本院卷第156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卷第158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160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62-166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68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6月30日保費資字第11413396470號函(本院卷第102-104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110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7月3日新北社助字第1141258736號函(本院卷第112-114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4年6月30日新北城住字第1141250970號函(本院卷第122-123頁)、新北市三芝區公所114年6月日新北芝社字第1142889674號函(本院卷第頁)、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27日國產字第1140600255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132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7日國壽字第1140071785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128-131頁)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債務人現年59歲(本院卷146頁),居住於新北市三 芝區(本院卷第38、46-49頁),目前每月除領取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新臺幣(下同)5,437元、租金補貼3,840元外無其餘收入(本院卷第112-114、122-124、225頁),依11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280元計算債務 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又債務人名下除100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車一輛、已報廢之自用小客車兩 輛(本院卷第68、154、288頁)外已無其餘財產,惟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所積欠之無擔保之債務總額已達1,181萬6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靖芸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之本金及利息(新臺幣) 卷證出處 備註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27元 司消債調卷第63頁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萬6,344元 司消債調卷第60-61頁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67元 司消債調卷第77頁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萬5,677元 司消債調卷第75、77頁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萬7,807元 司消債調卷第73頁 6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6萬4,592元 司消債調卷第77頁 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0萬3,433元 司消債調卷第66、70頁 8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48萬7,483元 司消債調卷第44-45頁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4萬9,420元 司消債調卷第78、82頁 10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3萬5,754元 司消債調卷第43頁 該筆債權雖有擔保品(車牌號碼AGM-7380之車輛),惟債務人稱該車已無殘值,債權人則稱無法鑑價判斷該車現值,故該筆債權暫列入無擔保債權(司消債調卷第43頁、本院卷第40頁) 11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8萬7,774元 司消債調卷第71-72頁 合計 1,181萬678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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