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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5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得莉

聲請人
許勝泰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許勝泰准予復權。

理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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