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哲安

債務人
連桂鑾
代理人
温毓梅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羅婉菱律師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鄒永展
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送達代收人
邱香盈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送達代收人
台北業務組(蕭先生)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送達代收人
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二科(彭小姐)

上列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連桂鑾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不予免責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其債務。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前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經臺北地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61號裁定移送本院,經本院於112年6月6日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自同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其後經本院於113年6月18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事由:債務人自陳自112年6月6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起至114年10月止,從事陪伴工作及流動攤販,是該段期間收入合計約新臺幣(下同)282,263元【(111,720元÷12)×(25/30+6)+126,645元+(9,200元×10)=282,263元】,業據債務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68、82頁)。又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據其主張依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見本院卷第68頁),則債務人自112年6月6日至114年10月間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合計約683,407元【22,816元×(25/30+6)+23,579元×12+24,455元×10=683,407元】。是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雖有固定收入,然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已無餘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要件不符。

㈢債務人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不免責事由:依本院職權調查結果,並無事證可資證明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予免責情形,雖債權人具狀主張債務人不應免責,惟並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證明債務人確有法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尚無從逕為不利於債務人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經本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且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不予免責情形,依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應予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