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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6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哲安

債務人
何雲娥
代理人
蕭仁豪律師(法扶律師)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家旭
代理人
代理人兼送
代理人
達代收 人 王行正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送達代收人
鐘宸誼
送達代收人
劉彥廷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丁駿華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理人
詹暄信
送達代收人
徐國忠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陳文娟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何雲娥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前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清算,經本院於113年7月30日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裁定自同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嗣經本院於114年1月20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債務人主張居住在臺北市內湖區,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迄今,並無工作收入,每月可領低收家庭生活補助新臺幣(下同)7,911元、低收身障生活補助9,485元,每年可領低收春節慰問金2,000元【平均每月可領取167元(計算式:2,000÷12=167)】、低收端午慰問金1,500元【平均每月可領取125元(計算式:1,500÷12=125)】、低收中秋慰問金1,500元(平均每月可領取125元)。從而,債務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平均每月可得收入約為17,813元(計算式:7,911+9,485 +167+125+125=17,813),此經債務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63頁),並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7月22日北市社助字第1143122528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至58頁)。又依113年度、11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3,579元、24,455元計算債務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是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雖有固定收入,然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後,並無餘額,與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之要件不符,應認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㈢、至債權人請求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惟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並無此部分事證可資證明,本件核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經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為債務人免責之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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